为了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一步做好市计委机关干部及管理工作,使之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干部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办事的原则。由市计委党组对干部工作实行集体领导,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组织人事部门dafa888娱乐场,dafa888黄金版娱乐场干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际的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方针和干部政策。
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干部工作的开展要有利于调动干部的积极性,有利于干部的培养和成长,更好地为计委中心工作服务。
二、干部的调入
(一)副局以上领导干部的调入,要按照市委要求,协助市委组织部严格履行程序,认真办理手续。
(二)处级干部的调入,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长春市dafa888娱乐场,dafa888黄金版娱乐场“市直机关从基层调任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1、调任条件
(1)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原则在40周岁以下;
(3)调任处级职务的,须任相当机关处级职务,且任职时间在一年以上;
(4)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2、调任办法
调任处级领导干部,须在本机关编制和处级领导干部职数内,经严格考核,报请党组讨论同意,并按市委组织部、人事局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程序,认真办理手续。
(三)一般干部的调录
1、调录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成熟可靠,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为人正派,工作认真负责,事业心强;
(3)具备岗位需要的分析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4)原则上要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0周岁,特殊需要可放宽到35岁;
(5)身体健康;
(6)现职机关干部的直系亲属按回避原则不能调入本机关工作;
(7)工勤人员的调录,根据岗位需要和委机关的实际情况办理。
2、调录的办理及审批程序
正科级以下人员的调入,按长春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办理。
正科级以下人员的录用,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1)发布招考公告;
(2)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
(4)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5)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党组会审定,办理录用手续。
新录用的机关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三、干部的调出
1、凡组织决定调出的干部,由办公室根据委主管领导意见,提出拟派干部人选,与有关领导及接收单位(部门)沟通,意见一致后,报党委组会审定。
2、凡个人要求调出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处及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请示主管干部工作的委领导同意,提交党组会审定。
调出干部在审批、谈话后,由办公室负责在10日内办理完毕调转手续。
四、干部的内部调动
机关干部的内部调动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在本机关部门间进行的干部调动。
机关内部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干部岗位交流,由办公室根据党组会确定的原则或主管干部工作的委领导指示意见,提出初步建议,报党组会审批。
五、干部轮岗交流
1、担任正、副处长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
2、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在同一处室连续任职满八年的。
3、直接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非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五年的,特殊需要的可延长一年。
六、干部的任免
(一)干部任免工作的原则:遵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岗位需要和干部实际情况,由办公室协助主管干部工作的委领导,严格按各级干部职数适时提出任免(调整)干部的建议,在征得党组会同意后,方可操作。党组会讨论任免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对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一般应事先征求他们的意见。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要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得在会议上临时动议。
(二)提任职务的资格及条件
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要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
1、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2、处级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和条件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能够根据分工,独立开展工作,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政绩较为突出;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
(4)为政清廉,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5)晋升为正处级,需任副处级满4年以上;晋升为副处级,需任正科级满4年以上;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
3、科级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和条件
(1)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政治立场坚定;
(2)熟悉分管工作业务,具有独立完成工作的能力,勤奋敬业,勇于创新;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文字综合等能力;
(4)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5)晋升为正科级,需任副科级满3年以上;晋升为副科级,需任科员满3年以上;晋升为科员,需任办事员3年以上;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4、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干部的任免权限、程序
1、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按照市委组织部规定程序办理。
2、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任免,由办公室协助主管干部工作的委领导,根据干部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及党组确定的原则,按程序选拔。拟任人选经党组会讨论审定。
3、市计委党组讨论审定拟任人选后,办公室按照党组意见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公示。考察、公示结束后,市计委党组集体决定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4、任命调研员以下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由市计委根据职数情况,提出拟任意见,填写《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呈批表》(晋升职务的还要附《晋职资格审查表》),报市人事局审批,市计委任命公布。
七、干部的考察
(一)考察的内容
考察内容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察品德和业绩。
(二)考察方式、方法
1、日常考察。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干部个人要将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认真填入《工作记实手册》;各处处长每月检查一次考察记实并签字;办公室每季度收一次《工作记实手册》考察验收。各处领导和办公室要坚持谈话制度。在干部职务调整、工作受到表彰或遇到挫折,以及干部发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要及时进行谈话,随时搜集、掌握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2、结合半年小结对干部进行考察。在各部门进行半年小结的基础上,由办公室分别向各处领导了解干部各方面情况。
3、结合全年工作总结对干部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的办法是:先由每位干部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并在本处述职,由处内同志们评议后,本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办公室列席各处述职会。处长由分管主任签署考评意见,送办公室存入本人考察档案;一般干部由主管处长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存档。办公室根据考察工作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考察,形成书面材料,存入本人考察档案。
对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由市委组织部安排部署。
对机关工勤人员的考察,由办公室参照上述方法进行,考察结果存档。
八、干部的奖惩
(一)奖励的条件
1、必须符合各种奖励种类规定的标准;
2、一年内病假不超过两个月、事假不超过15天;
3、当年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二)奖励审批程序
对机关干部各类奖励审批的基本程序是:由各处提出意见,经民主测评后,报主管干部工作的委领导审查后,提交市计委党组审定。
(三)机关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有明显问题,但构不成党政纪处分时,主管干部工作的委领导或办公室要对其进行诫勉,指出缺点和错误,限期改正,诫勉期一般为半年。诫勉期间,不得提拔任用,不得评为各类先进。经诫勉,对问题没有正确认识、不加以改正的,要进行组织调整。
对违法违纪的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九、干部的培训
1、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专业知识和学历,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提倡和鼓励机关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自费的方式进行学习提高。
2、对上级部门指定的学历培训任务,由委办公室提出意见报主任及主管主任同意后,提交委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3、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原学历基础上再提高的,(学习专业须与岗位需要对口)由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并征得主任及主管主任同意后,提交党组会或主任办公室研究决定。
4、经组织同意参加学历培训人员的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期考试及格后再由办公室予以核销。有一科不及格的当学期的学费不予报销。参照市有关部门的规定,个人承担全部学费的10%。每年核销一次。
5、经组织选送学习或自费学习的,必须完成好本职工作。全年脱产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学习要服从工作。
6、干部在参加各级、各类学习或培训期间的成绩和鉴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级的依据之一。
十、请销假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
1、各处负责人请假,1周以内的主管主任批准;1周以上的应报请主任批准。其他人员因事请假,1周以内的由本处领导批准;1周以上的需经本处主管主任同意后,请示主任批准。
2、因病休养人员,应及时向本处主管主任及主任报告。凡病假1周以上者,应有医疗部门诊断书。
3、各处每年初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干部休假计划,送办公室备案。干部休假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机关职工休(事、病)假登记表》。各处负责人休假,需经主管主任同意后,报主任审批;委领导休假,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做出安排,并报请主管市长批准。
4、休(事、病)假的同志,假满后应按时到岗,并在当日到办公室销假。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报告事项、内容
(1)本人、配偶及子女建房、分房、买卖及装修住房情况;
(2)本人、配偶及子女的婚丧嫁娶及其操办规模、收受礼品礼金、用车等情况;
(3)本人、配偶因私出国(境)情况;
(4)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情况;
(5)配偶、子女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6)其它应该报告的重大事项。
2、报告时间、方法
(1)凡在事先能报告的,应及时向组织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事前报告的,事后3日内应及时向组织报告;
(2)重大事项一般应向办公室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报主管干部工作的委领导。
3、纪律追究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委机关自身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机关每名同志都要认真遵守,严格执行。对上述事项要按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主动接受组织审核检查,按照组织的审批意见认真执行。对隐瞒不报或谎报,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将视其情节严重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