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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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05-08-22 15:00 | |
主题分类: | 各项制度 | 名 称: |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制度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从根本上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 制定本制度。 |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制度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05-08-22 15:00:23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从根本上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全过程跟踪管理,有利于加强收费管理,提高执收人员的政策水平,提高收费工作透明度,有利于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
第二条 各执收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要求组织落实,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市属(含市属)以下进行下列收费的单位,都属全过程跟踪管理范围。
(一)所有的行政性收费(包括党政机关发放的各类社会性证照收费)。
(二)所有的事业性收费(包括事业单位的其他收费)。考虑到医疗机构特殊性,此次暂不包括各医疗机构(医院)收费。
第四条 行政事业收费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收费总金额、收费支出的详细情况,其中收费项目包括所有子项目。
第五条 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必须办理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的票据准购证,方可收费。
第六条 执收单位对本单位的收费工作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真实完整。
第七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实行收费情况的申报制度,收费单位将收费情况向物价、财政部门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