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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细则(2014年9月修订)

阅读次数:    来源: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05-08-22 15:00: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第一条 为规范省发展改革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dafa888娱乐场,dafa888黄金版娱乐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室dafa888娱乐场,dafa888黄金版娱乐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非常设机构),设在办公室,归口接收、牵头答复申请人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具体审查工作;可予公开的,制作相应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向我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可从省政府门户网站或我委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委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能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三)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性的说明;
        (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六条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视作无效申请,

        第七条 委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第八条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须经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公开办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委内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的,由牵头处室汇总办理。各承办处室需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的5个工作日前,将书面答复意见送法规处会签进行合法性审核,如需修改,根据法规处意见对答复进行修改后,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的3个工作日前送公开办。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承办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该政府信息尚未主动公开,应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先办理主动公开手续,再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公开办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四)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
        (五)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我委没有制作或获取的,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我委不存在。
        (六)申请需要我委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应根据《条例》第二条及《国务院办公厅dafa888娱乐场,dafa888黄金版娱乐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告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七)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我委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按照《档案法》移交档案部门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档案部门咨询。
        (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查阅行政复议有关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查阅。
        (十)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提出有关信访事项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进行办理;进行业务咨询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并对咨询的问题做出答复。
        (十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处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意见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十二)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十三)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我委已经做出答复的,可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条 业务主管处室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的,报省发展改革委保密办审查。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处室在审查中认定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主管处室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制作相应的政府信息,交由委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
        对于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政府信息有困难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会同委办公室,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省发展改革委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予以更正。省发展改革委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经公开办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公开办、驻委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委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公开办会同驻委监察室负责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发展改革委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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